厦门市现代供应链联合会

联合会章程

厦门市现代供应链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为厦门市现代供应链联合会,英文名称:Xiamen Federation of Modern Supply-chain(XFMS)。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厦门市从事供应链实践与管理运作的企业和从事供应链教学理论、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供应链实践与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厦门市 。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构筑平台、凝聚资源、创造价值、和谐共生、合作共赢,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快三大产业联动,促进供应链长足发展。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以研究供应链理论,探索供应链管理实践,推广供应链技术。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商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双狮西路86号海上世界D座603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 开展行业调研,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并提出发展建议。
  • 协调内外关系,加强行业合作,为会员发展提供支持。
  • 开展行业标准制定、会员培训、项目论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分析供应链发展趋势动态,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
  • 制定并监督行约行规,规范会员行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 单位在供应链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实践或影响;个人是从事供应链教学、研究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供应链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联合会职务: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 非中国公民;
  •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 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 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通过对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 、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 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时除外)。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 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 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 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 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 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 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签署监事会文件;
  •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 不执行本团体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 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联合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联合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联合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联合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联合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联合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联合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联合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联合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联合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党组织是党在本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联合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联合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联合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本联合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银行存款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联合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联合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联合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08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25年01月05日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